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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案例分析:2010年1月1日,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赁期开始日为合同签订日;月租为6万,每年年末支付当年度租金;前三个月免交租金;如果市场平均月租水平较上月上涨的幅度超过10%,那么从下个月开始,每个月增加租金5000元。并且这家承租公司为签订合同在2010年1月5日支付律师费3万元。书籍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980万元。
那么这家租赁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解析:
(1)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为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律师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3)免租期内按照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采用合理方法分摊的金额确认租金费用
租金的处理
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会计分录为: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等
(2)月底转入管理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或有租金的处理
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相关信息的披露
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