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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是否可自行选择抵扣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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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当月对方发现金额有误,想再跟我们要回去作废重开,是否可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收票方已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需要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下月再纳税申报时需要对该发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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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证合一后,公司是否需要更换发票专用章?

答:依据税总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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