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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如无房产证复印件可用:

1、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以上两套任选一套。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属住宅用房的还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不适用所有行业的经营)、村委会同意变更经营场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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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法人股东需要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个体设立提交的材料(明白卡) 同

l1在燕郊行政大厅工商局55号(个体名称核准)窗口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l2申请人一寸(蓝底)照片1张,申请人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商业二人,其他行业三人)

l3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如无房产证复印件可用:1、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以上两套任选一套。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属住宅用房的还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不适用所有行业的经营)、村委会同意变更经营场所的证明)

餐饮业需要办理大气办证明(核名后去办理) 以上材料均复印在A4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