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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的时候,需要提供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开业证明,代表的任命书等文件的公证和认证,请问这些所有需要公证和认证的资料全部合在一起进行一次公证,再认证,可以吗?也就是说,不是单独进行章程的公证再认证这样一来,所有文件都合在一起进行一次公证和认证可以吗?

根据2011年开始施行的新外资代表处管理规定,在代表处设立时要对国外母公司全套文件进行